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1)修改章程 - 股份公司 - 苏州知名企业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8962400329
首页
走进光明
分所简介
光明历史
光明荣誉
光明律所
光明律师
客户服务
客户案例
客户
业务领域
股份转让
消费维权
期货基金
私人律师
行政复议
资产拍卖
诉讼业务
非诉讼业务
企业顾问
新闻中心
光明动态
新闻动态
工商注册
股份公司
债券发行
最新法规
最新法律
招贤纳士
在线咨询
新闻中心
客户案例
客户
光明动态
新闻动态
工商注册
股份公司
债券发行
最新法规
最新法律
18962400329
首页
>>
新闻中心
>>
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1)修改章程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28日
十一.修改章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2.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3.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
4.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业团队
|
业务范围
|
新闻中心
|
加盟团队
|
在线咨询
|
联系方式
|
相册影集
|
网站管理
联系地址:江苏省太仓市朝阳东路21号科而雅大厦8楼 联系电话:18962400329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