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是什么 - 股份公司 - 苏州知名企业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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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日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1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末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以上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注意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只针对自然人,而不含法人,实践中的董事单位,我们认为他也是选派自然人充当董事,所以应当也视为白然人,此外,第(2)项中前一个未逾5年有具体的罪名条件,后一个未逾5年,只要求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具体的罪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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