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 债券发行 - 苏州知名企业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8962400329
首页
走进光明
分所简介
光明历史
光明荣誉
光明律所
光明律师
客户服务
客户案例
客户
业务领域
股份转让
消费维权
期货基金
私人律师
行政复议
资产拍卖
诉讼业务
非诉讼业务
企业顾问
新闻中心
光明动态
新闻动态
工商注册
股份公司
债券发行
最新法规
最新法律
招贤纳士
在线咨询
新闻中心
客户案例
客户
光明动态
新闻动态
工商注册
股份公司
债券发行
最新法规
最新法律
18962400329
首页
>>
新闻中心
>>
债券发行
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发布时间:
2018年7月16日
1、发行公司债的一般条件:
(1)发行主体;
(2)发行公司的净资产额;
(3)发行公司的累计债券总额;
(4)发行公司的盈利能力;
(5)所筹资金的投向;
(6)债券的利率水平;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行公司债的禁止性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金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业团队
|
业务范围
|
新闻中心
|
加盟团队
|
在线咨询
|
联系方式
|
相册影集
|
网站管理
联系地址:江苏省太仓市朝阳东路21号科而雅大厦8楼 联系电话:18962400329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